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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术语不明确的,无法界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2016-11-24 16:09:01 来源:


技术术语不明确的,无法界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案件来源】指导案例55号(详情请查看无讼案例网)

【关键词保护范围技术术语侵权对比

【摘要】专利法授予发明人专利的垄断权,鼓励发明人进行发明创造,但同时要求发明人公开其技术方案,使其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公开的专利证书,可以在实际中具体地实施该技术方案,因此要求发明人全无保留的公开技术方案,在撰写权利要求书时,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的保护范围。如果权利要求书中,因为技术术语的不明确,无法通过说明书和附图等进行解释的,从而无法界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那么再进行侵权比对,将无依据。

【基本案情】原告BWQ系专利号20042009154XX、名称为“防电磁污染服”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2010年7月19日,BWQ以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销售、TX公司生产的添香牌防辐射服上装(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侵犯涉案专利权为由,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立即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TX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l00万元。但得不到原审法院与上诉法院的支持。BWQ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判决】驳回BWQ的再审申请。

【个人评析】本案的焦点在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中的“导磁率高”的具体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可见,准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构成侵权的依据。如果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存在明显瑕疵,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及相关现有技术等,仍然不能确定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具体含义,无法准确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则无法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之进行有意义的侵权对比。因此,对于保护范围明显不清楚的专利权,不能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侵权。

在本案中,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以及BWQ提供的有关证据,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确定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C中“导磁率高”的具体范围或者具体含义,不能准确确定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无法将被诉侵权产品与之进行有实质意义的侵权对比。因此,二审判决认定BWQ未能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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